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作业的发展,确保服务质量,并使法令参谋作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特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法令参谋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延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延聘方供给多方面的法令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令参谋的业务范围首要包含为延聘人就有关法令问题供给定见,草拟、检查法令文书,署理参加诉讼、调停或许仲裁活动,处理延聘人托付的其他法令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令参谋,指使本所执业律师担任在聘期内为聘方供给综合性法令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令参谋,指使本所执业律师担任为聘方供给所需的法令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令参谋,指使本所执业律师担任对聘方特定的项目供给法令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使担任法令参谋的律师有必要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矩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使,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令参谋。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令参谋,但可以帮忙律师完结法令参谋作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延聘人的延聘,担任法令参谋:
1. 各级政府及其功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 公民;
3. 法人;
4. 其他安排。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供给的法令现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当法令责任;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应就其所供给的法令定见的合法性承当法令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使的参谋律师在完结法令参谋作业中,应依法保护聘方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原则,在授权托付范围内,依法独立供给法令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使的参谋律师,有权回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反现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供给服务,有权回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状况,在恪守本规矩的基础上建立法令参谋作业制度,并根据实际状况予以充分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令参谋作业的监督、辅导。
参谋律师在受指使供给法令参谋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严重问题、参加严重项目、经济合同商洽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在供给法令服务过程中对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情、突发事情,在供给法令定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陈述。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令参谋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查询,查询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聘方为法人、其他安排时应查询:
(1) 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 该法人目前的根本状况;
(3) 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 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 延聘法令参谋的根本意图及要求。
2. 聘方为天然人时应查询:
(1) 国籍及居住地;
(2) 职业及其他天然状况;
(3) 延聘法令参谋的根本意图及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延聘人的法令参谋,有必要签定法令参谋合同,法令参谋合同是法令参谋联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令参谋合同经两边签字或盖章后收效,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 聘方及受聘方的称号(名字)、居处、通讯办法;
2. 法令参谋的作业范围、作业办法、实行责任的权限;
3. 担任法令参谋的律师名字、执业证号;
4. 聘期起止时刻;
5. 聘方为确保法令参谋责任的实行供给的必要作业条件和物质保障;
6. 参谋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 法令参谋费的付出规范和办法;
8. 合同的改变和免除;
9. 两边约好的其他权利、责任;
10. 违约责任;
11. 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使的律师供给法令参谋服务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办法:
1. 咨询;
2. 出具法令定见书、律师函;
3. 参加严重商务商洽;
4. 起草、检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 代办挂号注册等法令事务;
6.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 供给有关法令信息;
8. 经另行托付,署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子,参加调停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使律师担任法令参谋的服务内容、范围、作业安排由两边在法令参谋合同中清晰约好。
第十五条
法令参谋的酬劳,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使供给法令参谋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延聘人处收取任何酬劳。
律师事务所与延聘人应在法令参谋合同中约好法令参谋酬劳的规范及核算根据。参谋律师在为聘方供给法令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当。
费用付出办法、付出时刻及减免或添加条件均应在法令参谋合同中清晰约好。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令参谋后,应及时指使本所执业律师供给法令参谋服务。聘方对所指使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使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意。
第十七条
参谋律师应依法令参谋合同的规矩或聘方的授权托付供给法令服务,不得逾越托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令参谋,应根据合同规矩和政府托付的权限实行责任,不得逾越托付权限。
参谋律师不得从事与实行法令参谋责任无关的事务,不得使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令参谋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使用政府法令参谋的身份署理别人处理法令事务。
不得以参谋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使担任参谋律师的执业律师,应赶快了解聘方状况,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1. 聘方的性质、功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担任人、隶属联系、首要关联方等;
2. 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天然状况、作业简况等;
3. 聘方近期的法令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 聘方中远期可能需求供给法令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预备;
5. 对聘方需供给法令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收拾。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使的参谋律师应对其供给法令服务过程中触摸、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担任聘办法令参谋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矩》的规矩,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参谋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作业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参谋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处理详细的法令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参谋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严重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严重利益的法令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评论,以确保作业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参谋律师的作业报告,定期到聘方征求定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使担任法令参谋的律师因故不能实行法令参谋责任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洽谈另行指使参谋律师,以确保法令参谋作业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免除法令参谋合一起,两边应签定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好。
参谋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留意的问题及法令参谋酬劳是否交还,交还比例等向律事事务所提交书面陈述。
律师事务所与参谋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检。
第二十六条
法令参谋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咨询聘方定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确保法令服务的连续性。法令参谋合同因期满或法令服务事项完结而终止后,参谋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陈述,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检。
第二十七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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